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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关于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定额中税金计算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04]67号)规定。取消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附加、职工个人教育费和宾馆饭店教育费等“三项教育附加”,改按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据此,对2000定额和2004清单定额中的税金计算标准作了相应调整,原定额计算标准及《关于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计算标准的通知》(川建发[2003]63号)停止执行。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工程竣工结算已经办理完毕,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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