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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 2013-05-27 14:32:21发布 | 浏览 169 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联合制定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相关附件,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
监察部部长:马馼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
铁道部部长:盛光祖
水利部部长:陈雷
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相关链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iangxi.gov.cn/jxzbw/infodetail/?infoid=6382629f-7087-4fda-a355-3b2bd089038e&categoryNum=001001001)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http://*** />  
***************主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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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规定,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接口应当保持技术中立,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的工具软件相兼容对接,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与其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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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技术和数据接口配套为由,要求潜在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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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及时交换招标投标活动所必需的信息,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信息。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与上一层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连接并注册登记,及时交换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信息,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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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向行政监督平台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按有关规定及时对接交换和公布有关招标投标信息。
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数据接口要求,不得限制和排斥已通过检测认证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与其对接交换信息,并参照执行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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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经运营的应当停止运营。
(一)•••    •••
(四)不开放数据接口、不公布接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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