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x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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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1.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P83)
(1)委托人的权利
1)授予监理人的权限的权利。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监理人可对所监理的合同工程自主地采取各种措施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如果超越权限时,应首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发布有关指令。监理合同中授予监理人的权限,在执行过程中可随时通过书面附加协议予以扩大或减小。
2)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委托人是建设资金的持有者和建筑产品的所有人,因此对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加工制造合同等的承包单位有选定权和订立合同的签字权。监理人在选定其他合同承包人的过程中仅有建议权而无决定权。
3)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的认定权,工程设计变更有审批权。
1.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P83)
(1)委托人的权利
1)授予监理人的权限的权利。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监理人可对所监理的合同工程自主地采取各种措施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如果超越权限时,应首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发布有关指令。监理合同中授予监理人的权限,在执行过程中可随时通过书面附加协议予以扩大或减小。
2)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委托人是建设资金的持有者和建筑产品的所有人,因此对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加工制造合同等的承包单位有选定权和订立合同的签字权。监理人在选定其他合同承包人的过程中仅有建议权而无决定权。
3)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的认定权,工程设计变更有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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